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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要点分析
2020-05-06 15:33:00  来源:清风苑

  刘霞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闫振东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一、

  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的三个切入点

  认罪认罚案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流程,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法院审判阶段均可以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必须立足于案管工作职能,以检察环节办理的案件为依托,建立全流程的案件监督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出业务分析研判、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作用,找出认罪认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特殊监管要点。

  (一)做好认罪认罚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

  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一定时期内办案数据的反映,从这些数据里能够揭示出宏观的案件规律,也能够反映出微观的案件办理情况。认罪认罚案件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应从三个方面开展。

  1.基本情况分析。除适用率等常规数据外,还应着眼于不同的办案阶段,不同的承办人等开展情况分析。认罪认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案件受理阶段公安适用认罪认罚情况,这个阶段的工作体现了公安机关能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是实现侦查阶段基本人权的规范办案行为。虽然相关措施还没有具体的深化意见,但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法律规定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二是检察机关办理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情况,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应把是否认罪认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因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直接影响到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三是法院审判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情况,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析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原因,为推进刑事诉讼法规范实施提供数据支持。在基本情况分析中,还应把三个阶段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着重观察在实际中是否体现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要求。

  2.适用法律程序分析。认罪认罚的制度设计包含了程序上的从简,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更加简化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速裁程序。由于速裁程序对办案期限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法院的审判期限与检察机关相同,简化了法庭审判程序,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实践中的轻缓刑案件占据绝大多数,速裁程序简化了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让当事人及家属不再陷入漫长的等待,推动了司法文明和司法进步的提升。但这种制度设计加大了检察环节的工作量,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要进行具结,还必须由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见证,如果没有配套制度实施,检察官在加大办案任务的情况下,相应地会拉长办案期限。速裁程序的实施是认罪认罚制度的配套产品,必须对认罪认罚适用各种程序的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清楚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比例,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参考,从数据分析的角度推进刑事诉讼制度落实。

  3.微观原因情况分析。基本情况的分析应着眼于数据的变化及规律,而变化背后的原因必须从微观角度剖析。认罪认罚制度实施比例不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在实施前期,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值班律师未到位,造成了案件适用比例不高。找准产生问题的原因后,再有针对性地完善配套措施。当前在适用过程中个案也会遇到各种问题,比如犯罪嫌疑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到场,未委托辩护人,不具备认罪认罚的条件,此种情况也有可能不适用认罪认罚。在分析具体原因时运用庖丁解牛的方法,以个案特点进行分析。有的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比例较高,又未出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情形,检察官也未对法院判决情况提出疑问,对这些基本数据的分析,可以找到法院与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上的认识差异,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向法院提出问题,促成刑事诉讼法各项规定的落地生根。

  (二)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开展流程监控

  检察官按照职权清单授权办理案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批案件,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办案件的监督管理责任不能弱化,应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做好在办案件的监管工作。

  1.案卡填录监管。案卡是数据产生的基础,按照数据“谁办理谁填录”的要求,案件办理人员、部门数据监管员、全院数据监管员共同做好数据管理工作。案件办理人员必须把真实的情况录入系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在公诉案件中共设定16项有关认罪认罚的案卡,其中受理环节2项、办理环节6项、审判环节8项。这些数据必须由案件办理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如实填写,部门数据管理员与全院数据监管员进行监管,有些选项中设定了一定的逻辑关系,如不如实填录系统不能自动生成报表,会造成数据错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流程监控中即要做好案卡填录的监管工作。

  2.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全面性监管。认罪认罚必须基于犯罪嫌疑人的完全自愿,在适用认罪认罚时流程监控要重点监管是否生成具结文书,具结书中应包括法律适用、量刑建议及法律适用程序等,对于量刑幅度必须尽量具体,体现认罪认罚制度的真正价值。认罪认罚借鉴了诉辩交易制度,内容越具体越能体现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合意,越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是否真正认罪认罚,内容含糊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丧失了该制度的价值。开展个案流程监控不仅要监控是否告知享有认罪认罚权利、是否开具认罪认罚具结书,还要监控文书的具体内容。认罪认罚包含认罪与认罚的双重含义,不仅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认罪认罚的重要内容,而且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赃退赔也属于认罪认罚的具体表现,如口头上认罪认罚,而实际却遮遮掩掩,或不能如实退赃退赔,则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3.办案期限监管。认罪认罚制度的程序性价值主要体现在办案期限上,对办案期限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推进快慢分道、简案快办,以实现办案速度与效率的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应在实践中占据较大比例,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受制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的办案期限,也规定了法院的办案期限,对于法院审判阶段是一项独立的诉讼程序设计,而对于前置环节的审查起诉阶段,并不是一项独立的办案程序,仅是办案期限上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制约的仅是办案期限,而办案期限只能体现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控制上,因此对于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的办案期限需要特别关注,对于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严格控制在10日、15日的办案期限内,做好风险提示与防控预警,规范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定。

  (三)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的手段

  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案件本身作出的评价,评查结果影响着检察官的办案绩效,案件质量评查从程序性评查向实体评查、办案效果评查转变,以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提升认罪认罚的办案质量。

  1.做好专项评查。专项评查是针对某一类型案件开展的专项评查活动,主要评查办理的特定类型案件或者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专项评查由相关办案部门组织开展,也可以由案件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办案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评查应有针对性开展,可以针对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重点关注有无同案不同处理决定的情况。可以组织认罪认罚特定环节的专项评查,对量刑建议部分专门评查,分析不同承办人采取的标准是否统一,既从宏观上掌握问题,也从微观上对个案进行评价,发挥出专项评查的最大效能。对认罪认罚案件专项评查选择时,应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特点,避免大而全,而是切口小。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其中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参与案件质量专项评查工作,做好评查结果的应用,从案件监督管理的角度做好工作。

  2.做好应评尽评案件评查。高检院规定了四种应评尽评案件的类型[ 参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一是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处理,或者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二是在流程监控等管理活动中发现存在严重程序违规、不当干预、缺少制约程序等问题的案件;三是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提示可能存在重大问题或者与类案偏离度较大的案件;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些类型案件开展评查。认罪认罚案件中还需要特别关注不批准逮捕案件、法院判决改变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案件,把这些案件纳入必查范围,对每一个认罪认罚出现特殊情形的案件都进行检查。

  3.做好评查结果的应用。评查结果重在运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一起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但案件评查结果运用体现在检察官办案绩效上、体现在制度完善落实上。在评查结果运用上,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枢纽定位更加明显,绩效评价由政治处负责,违法违纪责任由纪检监察与检务督察负责,所有结果运用均来源于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自身加强评查结果的应用,找准案件办理的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以认罪认罚制度落实的全方位视角,从制度完善的角度制定工作意见,为司法办案提供制度供给。

  二

  、需要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结构性变革,自2014年开始试点,2018年在刑诉法修改后即组织实施,它给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办案内容带来了影响。在案件监督管理中会遇到制度实施中的几个疑难复杂问题。

  一是认罪认罚具结内容与最后结论不一致问题。认罪认罚是动态变化过程,检察办案也是随着案件情况变化而作出相应的结论,但认罪认罚具结的节点是固定不变的。认罪认罚具结节点也要随着检察办案而变化。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与被害人和解,出现了情节认定较轻的事实,也有可能会出现其他较重的犯罪情节。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经签署,对这种情况应当允许检察官作出相应的调整,而不能受制于具结书的约束,作出与事实不相符的结论。需要改变具结书内容的应设计一定的程序,监管中应对是否规范履行程序进行监管。

  二是认罪认罚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包含着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内容,如果犯罪嫌疑人态度上表示认罪认罚,而实际并未退赔或赔偿损失,对此种情形应当重点关注。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退赔或赔偿的能力,在具备能力而拒不退赔或赔偿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认罪认罚。实践中的情况比较复杂多样,犯罪嫌疑人对盗窃、抢劫的财产挥霍一空,能不能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则做法不一,由于刑事诉讼法未设计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的程序,听取被害人意见是独立于认罪认罚制度之外的程序。对该问题的监督管理应持谨慎态度,视案件情况而定,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予积极赔偿的不能认定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对于财产犯罪因案区别对待。

  三是不起诉是否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问题。不起诉案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的情况实践中做法不一,有观点认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因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判断权,而不是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有观点认为不起诉仍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这样可以利用认罪认罚制度,起到充分的教育挽救作用。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等四种类型,对这四种类型是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不能一概而论。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不应适用认罪认罚具结,而对于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则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原因,消减社会对抗,体现司法文明。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