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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之黑恶区分
2020-05-06 16:37:00  来源:清风苑

  文/施娟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黑”和“恶”是基础性概念,也是坚持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不拔高不凑数的基础。“黑”的概念是确定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从文学概念、非典型法律概念和官方认可的法律概念的发展进阶过程,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提出了更加严肃和精准的认定要求。而恶势力犯罪集团,作为恶势力发展过程中不断凸显组织性、危害性、经济性等特征的特定阶段,司法实务肯定要区别于老百姓眼中黑恶一体的笼统概念。如何在司法实务中,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四个特征方面进一步具体细化程度的区分,也是法律实务工作者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一、恶势力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不一定是犯罪集团,但是恶势力强化了组织性,可以形成犯罪集团。

  二、普通犯罪集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

  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违法行为的“暴力性”是区分普通犯罪集团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关键,犯罪类型和次数是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直观标准。犯罪类型主要涉及9个罪名,手段上要体现暴力性,包括暴力、胁迫和效果相当的“软暴力”,犯罪次数是3次以上犯罪。

  犯罪集团、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三者关系整体如图示: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

  恶势力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概念都有组织性、经济性、危害性内容,如果仅仅从程度的高低来区分把握,很难明确边界,笔者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为基础,重点把握危害性特征,并结合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进行分析:

  1.组织内部控制的强弱。参与犯罪的人数、层级、内部控制力直接决定了组织的犯罪能力和犯罪行为,决定了危害性特征的深度和广度,决定了犯罪集团的实力。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求组织层级最少有三个层次(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组织内部有明确或默认的组织纪律。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要求,人数是3人以上,有两个层级(首要分子和重要成员)就可以,组织纪律松散,经常实施共同犯罪。

  2.经济实力的稳定积累。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取消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万—50万的经济实力具体金额,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区分,可以从犯罪目的、获取财产渠道的稳定性、财产的分配三个方面来细化判断,避免以把恶势力犯罪集团作拔高认定。

  (1)犯罪目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目的比较复杂,除了经济获利外,主观方面还有逞强好胜、扬名立万的意图,有竖立恶名、寻求刺激的心理需要。而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为了给组织直接或间接地获取经济利益。

  (2)获取财产的稳定程度。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取财手段、取财对象、取财领域都可能会发生变化,恶势力犯罪集团追求经济利益,具有局部性、片面性,没有一劳永逸的打算。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财产,有面的辐射性,它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覆盖某个行业、某个区域,这样才能获取稳定的经济利益不断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才可能出现以暴力为基础的非暴力手段。

  (3)获取财产的分配,主要是组织意志和组织成员个人意志在财产分配的意志体现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程度低,表现在案件中,就是获取的经济利益可以直接在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取的财产,有支持组织发展的功能,表现在案件中,是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不能由组织成员自由支配,部分资金是用于组织的开支,部分资金是根据组织惯例、奖惩制度等规定进行分配,部分资金是根据组织领导者的意图进行分配,不体现组织成员个人意志。

  3.危害行为的复杂。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多,涉嫌的具体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类型高度重合。仅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犯罪集团,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很可能是当下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常态。司法机关在综合判断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特征的情况下,可具体分析同一罪名涉嫌的犯罪次数、性质相同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次数、相同性质行为手段的升级、情节的升级、实施相同犯罪行为的领域和行业广度等,从横向、纵向角度综合判断。而恶势力犯罪组织只要具备部分判断标准就可以。

  4.危害领域的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不仅是获取经济利益,更是为了追求对经济、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之后再通过他掌握的非法秩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地为实施犯罪而存在,实施犯罪是为了控制社会,控制社会又是为了更好实施犯罪。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实施犯罪与控制社会之间的互动性。它不会满足于现状,会随着组织的扩大、实力的增强扩张他涉及的行业领域,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种扩张性,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不会表现得很明显。恶势力犯罪集团没有控制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进而获取更大经济利益的意图,相对容易满足。

  5.危害对象的丰富。评价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时,很难以绝对数值作为危害性程度的判断依据,比如对某一行业来说,击垮、威慑多少家竞争对手是垄断和控制?又以多少数字来作为划分垄断控制和形成重要影响的区别?似乎很客观,但最终反而难以下手。法律规定危害性特征要反映在“一定行业”或“一定区域”,是从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两个方面进行的划分,这两个范围都承载着多样的社会人群和经济主体。在评价危害性过程中,除了参考绝对数量外,还可以从不同的主体类别进行分析,把受害群体类型化、具体化。

  6.危害行为和后果的公然性程度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破坏正常秩序,建立有利于组织的非法秩序,它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来显示它的存在,让人感受它的影响,并震慑正常的社会秩序。而恶势力犯罪集团中有严重扰乱正常秩序的事实,却没有要建立新秩序的打算,仍然畏惧查处,公然性不会如此明显。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