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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经营权型“套路贷”法律问题初步研究 ——从一起涉黑案件说起
2020-05-06 16:37:00  来源:清风苑

  文/蒋鸿娜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常见的套路贷行为模式有“车贷”“房贷”“裸贷”等模式。在扫黑除恶专项活动过程中,我们发现不仅有针对普通群众财产所有权的常见“套路贷”,还有针对企业经营权的新型“套路贷”行为。此类行为,以民间借贷开始,通过“阴阳合同”“捣乱滋事”“强制执行”等方式非法强占企业经营权,从而掠夺企业收益。

  案例陈某某等人在企业改制、土地开发、承接工程等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逐步积累了巨额财富。2012年,陈某某等人组织成立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纠集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方式聚敛财富。在该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陈某某与当地法院的某些领导干部关系密切,法院执行局的个别干部沦为该组织的保护伞。

  陈某某等人多次针对现金流出现困难的优质企业,引诱企业向其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等阴阳合同,一旦企业违约,便以民间借贷为由,通过向法院诉讼和申请查封扣押企业资产,辅之以指使黑恶势力组织成员滋扰、逼迫的方式,谋夺当地多家企业的经营权。在强制执行阶段,当地法院个别执行人员与陈某某相互勾结,多次伪造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出具执行裁定为陈某某获取企业的强制管理权。陈某某在强占企业经营权后,通过转移资产、随意开支等方式谋取了巨额利润。

  对于该黑恶势力组织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是套路贷的行为?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不同于“车贷”“裸贷”等常见的套路贷,非法占有的故意比较明显,针对的是易被欺骗的普通人,采用暴力、软暴力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途径索要明显高额的费用,行为的危害性显而易见。而本案中的陈某某的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诉求比较合理,主要通过法院诉讼、申请执行的合法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认定为套路贷有扩大打击之嫌。

  我们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存在可复制、可模仿的特征,是一种隐藏较深的“套路”,陈某某等人非法占有的故意看似不明显,但是实际谋取到的非法利益和造成被害人的巨大损失是明显的,是一种新型的套路贷。

  一、该类行为具有四大特征,符合套路贷的定义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19条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认定。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座谈会纪要》则明确规定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实施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系列犯罪活动的总称。

  由此可见,套路贷不同于普通民间借贷,而是一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活动。根据套路贷的定义,套路贷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目的特征,假借民间借贷之名,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追求特征,以违约为追求,甚至制造违约;三是手段特征,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存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手段;四是侵害法益特征,侵犯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也包括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以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占企业经营权的行为符合套路贷的四大特征。

  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陈某某等人在得知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需要周转的情况下,或是通过中间人、或者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借给企业,借贷利率一开始也在法律规定的年息24%法定范围之内,甚至以雪中送炭者的口吻对企业说“如果有困难,还可以继续投资”。但是从该黑恶势力组织的一贯表现和后续的行为、以及该组织曾多次以该方式谋取企业经营权的事实来看,该组织并不满足于一定的借贷利润,而是具有谋取企业优质资产的主观故意。陈某某在借款给企业时,往往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甚至有时要求企业签订“阴阳买卖合同”,将优质资产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名义上表示其不贪图这些优质资产,只是为了借款安全,但是在企业违约之后,其事实上霸占了这些优质资产。

  二是以违约为追求目标。该组织以企业违约为追求目标,甚至故意制造企业违约的事实。只要企业没有按时交纳高额利息(有时陈某某等人刻意不去索要利息),陈某某等人就迅速到当地法院进行起诉,并采用诉前保全的方式超额查封企业的优质资产。企业本就由于各种原因资金出现紧张状况,查封扣押资产行为又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资金状况,导致其他相关债权人包括银行等也争相对企业提起诉讼或者保全措施。该组织在借款时,要求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待售房产通过“网签”形式以远低于市场价出售给陈某某等人,进行所谓的担保,在企业支付了一段时间高额利息之后,该组织又以虚假的“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低价房产,获得巨额利润。从该黑恶势力组织积极进行虚假诉讼,并且获利巨大的事实来看,该组织积极追求的是企业违约的结果。

  三是伴随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通过当地法院进行诉讼的同时,组织黑恶势力成员采用有组织的方式到企业中进行滋扰、纠缠等软暴力行为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企业经营者及家人采用非法拘禁、跟踪尾随等暴力、软暴力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利。有的企业经营者被迫停止经营、关门停业,有的企业勉强经营,但是经营状况迅速恶化,难以获得收益,有的企业被迫将企业经营权交付给该组织控制的管理公司。

  四是攫取了巨额财富,危害了市场秩序和司法公信力。该组织与当地法院的某些司法人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个别执行人员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通过伪造证据、违法出具执行裁定将原本不符合强制管理的企业强制性地交付给该组织控制的管理运营公司进行强制管理(强制管理是指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事实管理,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执行措施,一般需要被执行企业存在火灾隐患等重大管理问题)。司法实践中,强制管理要求严苛,而该组织多次获得强制管理的执行裁定,坊间谑称陈某某为“地下法院院长”,败坏了司法公信力。

  在强制管理过程中,陈某某等人将原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驱逐,对相关客户单位强行收取租金等费用。该组织为了达到长久占有该企业的目的,将该企业获得的高额利润通过伪造流水、虚高开支等方式进行降低,并将其剩余利润全部用于支付原企业债务的高额利息。

  二、强占经营权型的套路贷的特点和审查难点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强占经营权型的套路贷与常见套路贷相比,套路更深、危害更大。具体来看,具有欺骗性更高、强迫性更大、法律关系更复杂的特点,这也是我们审查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

  欺骗性更高。与常见套路贷对无特定群众的“虚假宣传”吸引相比,例如校园贷主要是针对学生的无抵押贷款,车贷主要针对汽车抵押的贷款。强占经营权型的套路贷的主要目标是有优质资产但是存在现金流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区别一般普通群众,有更高的辨识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所以如何诱骗企业经营者向其借款,并将优质资产进行抵押,需要一定的财力物力,也需要人脉渠道。本案中的陈某某是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家,控制或间接控制着数家房地产企业,并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对有资金需求的企业经营者有吸引力,也让这些经营者更加信任。另外,陈某某等人与当地法院关系密切,使其能快速获知并第一时间查封相关企业的优质资产,这也是一般企业经营者所难以预知的风险。这些情况导致这种套路贷的隐蔽性很高。

  强迫性更大。与常见的套路贷被害人主要面对黑恶势力成员暴力、软暴力威胁相比,本案中的企业经营者既要面临黑恶势力成员的威胁,也要面临当地法院查封、冻结超额资产,强制执行、低价拍卖优质资产的压力。企业经营者资金链一出现问题,往往面临债主催债、银行断贷、法院查封多重威胁,压力可想而知。正是因为这种强迫性,导致很多企业经营者最终放弃了企业的控制权。

  法律关系更复杂。一是资金来往复杂。涉黑组织与企业之间有频繁、大额的资金往来,既有借贷关系,又有业务关系。企业之间的账户、个人之间的账户、借用案外人的账户,账户名目繁多。本金和利息之间难以区分,利息往往是打到非债权人名下的账户,每过一段时间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二是法院判决、执行情况复杂。以标的为例,法院判决的金额有时是双方调解互相让步的结果。执行阶段又可以通过执行和解、分期付款等方式变更法院判决的金额。而且企业由于债务众多,可能不止一个债权人,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再加以法院的个别执行人员违法适用“强制管理”等错误执行措施和手段,导致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

  正是因为强占经营权型套路贷的这些特点,所以我们在审查该类案件时面临诸多困难。针对这些审查中的难点,我们建议:一是扫黑与破伞相结合,以破伞促扫黑。在审查黑恶势力犯罪时,如果我们默认明显存在问题的一些尚未被改判的法院判决和执行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话,就无疑是带着镣铐跳舞,自己束缚住了手脚。另外,通过审查相关的民事判决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更有利于涉黑案件的突破。通过对相关涉案司法人员的审查,也能对涉黑组织成员起到震慑的作用。

  二是以强占经营权之后的非法掠夺财产的行为来推断非法占有的故意。我们在审查时发现,一些层级不高的涉黑人员不知道“强占经营权”的方法和目的,而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部分骨干人员又不如实供述自己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解说自己是在维护合法权益。我们可以通过审查涉黑组织成员和保护伞之间事先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强占企业经营权之后是如何处置企业的收益和资产来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在本案中,陈某某等人夺取了某企业的市场经营管理权之后,从租户处收取高额的租金,但是通过虚高支出的方式,降低账面的收益金额,将企业收益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导致收益仅能支付企业所欠债务的利息,事实上造成了陈某某等人永久霸占企业的结果,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就很明显。

  三是从法益侵害和犯罪构成两个要点把握具体可能涉嫌的犯罪。套路贷是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可以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抢劫、虚假诉讼等具体罪名进行质控。但是有时候一种罪名无法全部包括套路贷的所有行为,建议以造成的法益侵害,犯罪的手段和目的等方面来全面评价套路贷的行为。法律规定可以数罪并罚的时候要以多种罪名数罪并罚来从重打击。

  综上,强占经营权型套路贷虽然不常见,但是符合套路贷的一般特征,是一种新型的套路贷。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黑恶势力的成效来看,很有打击的必要,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