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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赔差价,京东秒杀是否属于价保例外?
2020-05-06 17:15:00  来源:清风苑

  文/汪倩 王然

  北京互联网法院

  价格保护(price match)本为实体商店销售的一种价格政策,是指商家承诺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店商品以后,发现同类商品在其他商店有更优惠的价格时,可以向其购买商品的商店申请价格保护,承诺价格保护的商店会按照其他商店的低价退回向消费者多收的钱款。价格保护政策现在已经普遍拓展到了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会制定价格保护政策,承诺在消费者购物后,如商品在本购物平台出现降价情况,在价保规则范围内,将向消费者返还购物款项、或电子代金券。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审理的原告安某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安某于2018年11月6日在京东商城网“小米京东自营旗舰店”购买了扫地机器人一台,实付价款1399元。后安某发现2018年11月11日0时0分0秒至0时1分0秒,涉案扫地机器人在京东商城以825元的低价售出,即向京东商城客服提出价格保护申请,要求退还544元。京东商城客服以该商品825元售出为秒杀活动,属于不享受价格保护的情况为理由拒绝,故安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电商平台退还544元,并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倍进行赔偿。

  该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秒杀活动和价格保护规则,明晰两者性质及关系是进行司法裁判的前提。

  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的秒杀

  秒杀,最早是网络游戏用语,是英文Seckill(Second-kill)的译词,用以形容击杀游戏人物之迅速。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结合电子商务新型销售模式,秒杀一词的概念发生了极大的转变。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秒杀指网络卖家发布一些超低价格或价格折扣较大的商品,买家在同一时间开始进行的网上限时抢购活动。

  商家进行秒杀活动的原因有多种。其一是为了降低库存或单纯增加销售量、提升业绩,以较为低廉的价格开展秒杀活动。这类秒杀活动多半降价幅度有限,仍考虑商品价值与价格的平衡问题,牺牲部分盈利以达到高销量。其二是为了获取流量利益,达到宣传效应。此类秒杀活动可能放弃盈利甚至成本回收,以极低的甚至象征性的价格进行限时限量销售,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以低可能性的超高额回报激发消费者参与热情。

  二、秒杀活动的认定,秒杀与一般性降价如何区别

  秒杀活动作为新型的销售模式,相对于传统买卖合同会产生新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是关于秒杀活动的认定问题,该案中原告安某提出“通过与低价购入的消费者聊天才知道,涉案扫地机器人在京东商城的售出价格为以825元的低价售出并不是秒杀,而是立减,只有加入购物车才能看到。”可见该案中,关于京东销售行为是否构成秒杀活动存在一定的争议。电子商务中的销售活动以高科技互联网为载体,形式丰富多样,涉及的细节也存在诸多差异。在认定具体的销售活动性质时,难免存在无法严丝合缝对接的情形。此时需要根据活动的整体情况,抽象出主要特征与秒杀活动特征进行对比,无论是基于何种目的的秒杀活动,秒杀活动都有其共性存在:1、消费者在秒杀活动中能够享受到较大的价格优惠;2、秒杀活动于特定时间点开始;3、参与秒杀的商品数量有限或商家对于抢购有时间限制,而限时和限量反之又促使消费者产生了购买心理。这些共性是界定秒杀活动与其他消费活动的主要依据。但因为秒杀的时段可能持续时间很长;而一般性降价也可能折扣幅度较大;一般性降价和秒杀同样开始于某一时间、结束于某一时间。所以对秒杀活动还需进一步界定。

  实际享受到秒杀价格优惠的消费者,仅限于在秒杀时段下单或下单顺序在先从而抢购到限量商品的有限消费者。由于秒杀是网络卖家为了降低库存或单纯增加销售量而做的低于成本价、放弃利润的一种销售策略。因而需要对购买时间段、数量、购买主体进行限制。一部分消费者通过参与秒杀抢购活动并且成功抢购到商品从而使自己特定化了,只有该部分特定消费者才能够享受秒杀价。在秒杀时段以外购买同样商品的消费者,由于没有在特定的时间投入时间精力参与抢购活动,故不能享受到秒杀价格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且即便消费者参与了秒杀抢购活动,但未成功抢购到商品,也不能够享受秒杀价。

  该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2018年11月11日涉案商品米家扫地机器人在京东商城网以825元价格售出的行为是否为价格保护规则规定的秒杀活动。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于11月11日0时降价以825元售出不是秒杀,要求被告据此退还购物款544元,但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该降价为秒杀、限购活动以外的其他价格优惠。涉案商品在双十一当天,前一分钟限量半价抢。能够以825元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限于在此时段下单抢购成功的消费者。故应按照该行为的实质认定为秒杀活动。

  秒杀活动的多样性导致其涵括范围的认定问题在此类案件中频频出现。利用“秒杀器”参与秒杀活动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承担即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秒杀,尤其是数量极小、让利极高的部分秒杀活动,确实可以给购买者带来极大的经济利益,故而一些利用“秒杀器”等“作弊”手段参与活动的行为屡见不鲜。所谓“秒杀器”是指一种用以参与秒杀活动的软件,“秒杀器”存在不同的作用机理。部分“秒杀器”通过变更购买数据影响消费次序,使得普通的抢购行为被阻拦在“秒杀器”下单之后。还有一部分“秒杀器”通过自动进行高频率点击页面抢购秒杀商品。“秒杀器”的参与使得一般的消费者处于秒杀活动的劣势地位,违背了秒杀活动最为重要的原则——公平原则。长久以往,一般消费者对秒杀活动失去信心,“秒杀器”使用者因此获取非法利益,秒杀活动举办者难以获取期待效益,秒杀活动的存在因此失去意义,导致了一个新生的销售模式进入恶性循环。购买者利用“秒杀器”参与秒杀活动的行为,并非是基于个人消费目的,而是利用非法软件参与这一活动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一行为造成了普通消费者、商家等多方损失。利用“秒杀器”参与秒杀活动的购买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三、秒杀活动是否属于价格保护规则例外

  电子商务平台在制定价格保护政策上一般规定适用价格保护政策的商品为特定种类的商品或在购物页面明示适用价格保护的商品,并且规定了申请价格保护的期限和不适用价格保护的例外情况。只有适用价格保护的商品在价格保护期限内出现降价,并且排除了不适用价格保护的例外情况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成功申请价格保护并得到返现。

  电子商务平台价格保护规则均会将秒杀等特别优惠作为不得享受价格保护的例外情况(exclude all special offers and deals)。因为如果所有商品均可参照秒杀等特别优惠价格退还差价,则等于所有人,无论是否参与秒杀抢单或具备其他优惠条件,在任何时间,都能以秒杀等特别优惠价格购买到商品。这对于参与秒杀抢单或具备其他优惠条件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使秒杀、限购等特别优惠失去了意义。违背设立价格保护政策规则的真意,显然是荒谬的。

  在安某诉京东网购案件中,京东商城网站在其网页对价格保护规则集中进行了公示。其中规定价格保护是指,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物后,如商品出现降价情况,在价保规则范围内,将赠送消费者与差额部分等值的款项、或京券、京豆;京东自营家用电器在订单妥投之前及妥投30天内,可以通过自助申请或联系京东客服申请价格保护在京东商城网价格保护规则中不享受价保说明项下第6条规定:无货、参与秒杀、限购的商品,不支持价保。该条款本身规定并不十分清晰准确,可能引起歧义。对此条款的涵义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在考虑价格保护规则的通常规定,可知该条款的真意为:消费者购买符合价格保护条件的商品后,在该商品价保期限内如果出现商品无货、正在参与秒杀、限购的情形,是不能据此赠送与商品降价差额部分等值的款项、或京券、京豆的。京东商城网在其价格保护规则中将价保商品在价保时段内出现秒杀价这种降价排除在能够享受价格保护的情形之外。这一做法亦符合网络电商平台价格保护规则的一般交易习惯。

  明晰了秒杀活动的概念与特征后,通过分析与比对涉案销售行为与秒杀行为的具体要素,即可认定涉案销售行为本质为秒杀行为。明确价格保护规则的概念及出发点,即可认定价格保护规则排除秒杀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根据《合同法》中相关条文规定的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电子商务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参与秒杀活动的消费者的交易公平,最终本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