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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未处理“有效删帖申请”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05-06 17:17:00  来源:清风苑

  文/方淑梅

  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例

  原告是“好车同享”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18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运营的新浪博客中有几十个博客用户发布或转发了《揭露好车同享设备招商加盟骗局!骗人的》等多篇文章。上述文章捏造、歪曲事实,称原告是骗子公司,对原告及“好车同享”商标、品牌及名誉进行恶意诋毁,侵权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先后四次通过被告公示的邮箱发送通知,要求删除侵权链接,通知内容包含通知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侵权文章的网络地址、删除理由,并两次对被告提出的质疑提交了补充材料。被告以原告系有偿删帖为由,未对侵权链接予以处理,其新浪公司拒绝向原告提供侵权人的详细个人信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删除侵权信息、提供侵权博客账户的个人信息、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2万余元。法院判决新浪公司在新浪博客首页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15万元。

  分歧

  本案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有偿删帖,被告是否可以以此对抗通知删除义务的履行。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案外人曾用该联系邮箱为案外公司提交过删帖申请,原告在线咨询客服人员时提供的删帖申请人名称为与通过邮件提交的删帖文档中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系有偿删帖,被告未及时删除相应链接,不构成侵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四次向被告公示的邮箱发送通知,通知内容包含通知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侵权文章的网络地址、删除理由,并两次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对被告的质疑予以回复。原告发送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被告仅以案外人曾使用该邮箱申请过删帖,就认定原告构成有偿删帖,证据不足,被告也不能因此对抗法律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用户提供者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比较了全面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开始并不知道,经通知后知道而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是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即被侵权人知道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之后,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的协助措施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通知之后的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发送的通知系有效通知,通知删除义务是被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关于原告有偿删帖的抗辩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

  一、通知有效性的认定标准

  如何判定通知的有效性,权利人是否需要提交侵权凭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根据通知内容删除侵权链接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明确规定,权利人发送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以下三点内容:1.只要通知内容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自行设定额外的条件,也不能以自行制定的平台规则为由推卸责任,更不能要求权利人提供权威机关出具的侵权证明,否则,必将大大加重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也导致大量案件涌向法院,浪费司法资源,而且平台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也大大增加。2.及时,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认识到存在侵权行为的明显可能时,则应立即采取措施,通常表现为一个有效的通知到达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后,在可期待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处理该通知的时间段内。3. 合理的必要措施,是指足以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和侵害后果的扩大,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暂时中止对该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等。

  本案中,原告好车同享公司四次使用被告新浪公司公示的方式发送通知,通知内容包含通知人的名称、联系方式、侵权文章的网络地址、删除理由,并两次对被告提出的质疑(同一邮箱曾为其他单位申请过删帖)进行回复,故该通知应认定有效。

  二、有偿删帖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有偿删帖是指新闻网站及其从业者违反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规定,收受他人财物和好处,有偿删除、下沉、稀释网上不利信息的行为。有偿删帖的利益链上主要有三种角色:买家、卖家、中介。买家是有删帖需求的人,主要有官员、企业、明星等;卖家是有权删帖的人,根据网络公司的权限设置,有删帖权限的人的范围略有不同。这些有权删帖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此外,也包括少部分黑客;中介有不同的表示形式,如QQ群、淘宝店铺、网站平台等,有时存在层层转包,由此形成较长的利益链。网站平台一般以共享资源的形式相互合作,形成有偿删帖、发帖、灌水等形式的中介模式产业链,平台网站大大地方便了雇主与水军之间的联系,雇主发布任务信息后支付保证金,由平台代为保管,水军领取任务完成后向平台结算佣金。

  有偿删帖的手段多种多样:

  1.有偿删帖。先与客户谈好需要删除不利信息的数量,然后通过层层中介找到论坛版主或公司内鬼,通过贿赂网站管理员、版主、吧主等方式进行删除操作,也有以委托企业的名义向网站发函,申诉相关网帖不实或侵权,提出如不删除将提起诉讼,一些网站为减少麻烦就直接删帖。删除一般有以下方式:一是彻底删除,通过关键词搜索不到该信息,此前的链接也无法再打开;二是屏蔽,对搜索引擎快照进行删除,虽然帖文内容仍然存在,但通过关键词检索不出来,如果直接输入链接仍然可以打开网页;三是替换,通过技术手段对搜索引擎的部分快照进行更改,使相关帖文的标题和快照内容变成完全无关的内容。另外,有些网络水军发布委托人的正面帖文,并利用流量点击、频繁转发等手段使这些内容位于前端页面,使相关负面信息下沉,降低负面信息的曝光率。

  2.恶意发帖。发帖是网络水军的另一种牟利手段。事先与客户谈好在多少个站点发布多少篇幅负面信息,然后利用掌握的渠道资源进行发布。一些公司为了商业竞争,雇佣网络水军批量发布竞争对手的负面信息。水军大多利用资讯、问答、百科网站或小视频软件等发布、推广负面文章,帮助客户打击竞争对手。

  3.灌水。一些正常言论范围内的帖子,正规渠道难以删除,比如一个消费者投诉某个产品不好,正常地发表意见,此帖按正常程序无法删除,只有让该帖子违规才有机会删除,这就需要网络水军来灌水,发布一些黄色图片和违规广告,为删除制造合理的理由。

  在网络上发言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表现形式,即使帖子存在不当或违法内容,也须通过法定程序,以公开、公正的方式予以评价、删除,而网络水军普遍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带有强烈的网络黑社会性质,破坏网络正常生态,造成正义网民不敢发声,不仅侵犯了发帖人的言论权,更有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仅仅依据不同人使用同一邮箱为不同公司申请删帖,就怀疑原告是有偿删帖,而没有及时履行删帖义务,实际上,提交删帖申请的是原告职工,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有偿删帖的形式要件,被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认定为有偿删帖。被告担心错删而承担责任,可以利用反通知、留存申请人信息等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坚持认为原告是有偿删帖,应及时报警,而不是消极地不履行删除义务。事实上,对违反《侵犯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情形的贴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提供更快捷的通道,保证个人提出的合理主张被接受,畅通正常删帖渠道,对于遏制有偿删帖也有一定积极作用。

  综上,及时删除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收到权利人发送的有效通知以后,应履行及时进行删除操作,否则需要就扩大的损失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