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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违约金免交了
2020-11-03 16:53: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通讯员金全刘传玺)“300万的违约金不用交了,压在我心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浙江省义乌市赤岸镇的朱某日前赶到金华市检察院,一边送上锦旗,一边动情地对检察官说。

  2013年8月,朱某购买了赤岸镇的一块土地,用于自家建房。2014年6月,朱某委托包工头陈某动工建房,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建房工程停工。此后,朱某与陈某矛盾激化,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都曾介入调处但均未化解。

  2017年2月,陈某向义乌市法院起诉朱某,要求其支付工程款,朱某提出反诉,要求陈某赔偿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需要多次鉴定,直到2019年2月该案才二审宣判,法院分别判令朱某支付工程款,陈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

  2019年10月,朱某不服法院判决向金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期间,朱某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因本案多次鉴定,其间无法继续施工,他的房屋直至2019年11月才另外找人建设并竣工验收。

  而当他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却被告知,根据他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应当在2016年8月7日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如延期则应按日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违约金。而此时,朱某的竣工日期已晚了三年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要支付近300万元违约金。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法院判决并无明显不当,朱某的监督申请难以支持。但是就此结案,可能导致“案结事未了”。朱某因打官司导致延期竣工产生的巨额违约金已成为朱某主要的诉求点。如果在民事检察监督环节不能解决该问题,朱某可能会继续信访,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官全面分析后认为,朱某对《土地出让合同》没有全面了解虽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恶意延期竣工。合同要求2014年8月8日前开工,朱某于2014年6月即动工兴建。未能按期竣工主要还是工程质量纠纷导致的,且因诉讼等原因拖延了好几年。此外,违约金数额达300余万元,远超土地出让金,当事人难以承受。

  从诉源治理和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角度来考量,检察官认为,应该推动问题解决,促进案结事了。检察官一方面与朱某沟通联系,听取其意见,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认真研究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检索了大量类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登记部门是否应当收取违约金、本案可能产生的后续进展进行分析论证,并向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得到肯定和支持。

  经分管领导与不动产登记部门领导深入细致沟通,承办检察官又专程上门座谈交流,阐明检察机关的工作出发点和辅助意见,一同分析研判矛盾的焦点、处置的难点、和解的立足点和突破口,得到了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2020年8月初,经全面评议和集体会商之后,最终,不动产登记部门决定免收朱某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朱某也同意向检察机关撤回该案房屋质量纠纷案监督申请。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