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院在办案刘某某强奸致被害人怀孕案件中发现,该案被害人在怀孕初期曾在该县某医院进行彩色超声检查,检查单上写明被害人年龄12岁,为“中期妊娠”。虽然年仅12岁的女孩怀孕,但是并没能引起检查医生的警觉和注意,案发时,被害人已妊娠36周,只能进行引产手术,被害人的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由于该事件发生在九部委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之前,针对此情况,盱眙县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县卫生与健康委员会结合九部委下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并以此为例,在全县医疗系统内进行警示教育学习,加强医护人员对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线索的敏感意识、责任意识和救护意识,杜绝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