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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妨碍通行 毁坏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2-10-13 16: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的轿车(车内有联系方式)堵住了许某地下车库的大门,妨碍其出入通行,许某遂持电动车钥匙划伤被害人李某轿车的左前翼、左后门、右前门和右大灯等处,经某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损伤修复费用为8870元。

  【评析】

  对于许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许某与李某之前并无明显纠纷,也不相识,其仅因李某车辆停放不当,在未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损毁对方车辆,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任意性,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李某将车辆堵在许某车库门前,阻碍其正常通行,具有一定过错。许某划车行为出于报复心态,且未破坏公共秩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是否有具有“任意”、无事生非和客体方面是否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强调“无事生非”式毁坏财物,毁坏财物是手段,发泄情绪、破坏公共秩序是目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强调“事出有因”的报复,一般追求特定人员的财产损失、消灭等。

  就本案而言,在主观方面,许某因李某的车辆堵在其车库门前,且妨碍其推出电动车接孩子,进而产生报复心理,进而实施了划车的行为,符合“事出有因”的逻辑。其虽未与李某沟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但其主观方面显然不属于无事生非;在客体方面,许某因被妨碍通行而心生不满,实施划车行为的目的,就是毁坏堵在其车库门前、妨碍其通行的李某车辆,有较强的针对性,其危害性没有达到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程度。综上,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丁威 沈晓棠)

  编辑: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