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用于支付单位所欠工程款,支付工程款部分是否计入贪污数额?
专家李慧芬: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要重点审查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时的主观故意,如果可以证明其没有贪污的故意,即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故意,其客观上把套取后的公款用于支付单位所欠的工程款,其支付的工程款部分不记入贪污数额符合“两高”解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