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培金系朱德安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胡培金不服盱眙县法院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5)盱刑初字第00693号以朱德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5日以来访方式向盱眙县院提出申诉。胡培金认为朱德安拿着凶器“U”型锁对其和家人进行攻击并且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的伤害结果,盱眙县法院才判处朱德安有期徒刑八个月,属于量刑畸轻;且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法院未让其发表意见,属于剥夺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盱眙县院受理该案后,于2016年4月28日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在复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审查原案卷宗、听取申诉人意见以及向原案承办人了解情况的方式对原案进行了复查,通过复查认为,盱眙县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决定不予抗诉。考虑到原案系申诉人与原审被告人因家庭建房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虽然原审被告人朱德安已经被判刑,但是双方的积怨却越来越深。为了更好地深入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推进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该院邀请江苏省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该案的答复工作,对申诉人胡培金进行公开答复。在答复过程中,胡培金始终认为盱眙县法院有袒护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心中很是气愤。律师针对胡培金提出的问题和疑惑一一进行了解答,通过近两个小时的释法说理,胡培金表示接受盱眙县院的处理结果,愿意息诉息访。同时,在答复过程中,为了化解申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之间的矛盾,承办检察官对申诉人胡培金进行劝解,让其放下过去,冰释前嫌,并将写有:“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的检察官寄语送至胡培金手中,胡培金为检察机关的人性化办案表示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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