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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形势与对策
2021-11-25 16:50:00  来源:清风苑

文/刘莺飞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为其更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和坚强的后盾,便于人民检察院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和作用,保障司法公正和确保国泰民安。

一、当前检察机关查办相关职务犯罪面临的形势

自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确定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立案权上提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以来,为贯彻落实法律规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起来,积极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但是相比之下,各级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查处情况存在一定的差距,极不平衡,各级院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视程度也有所相同。这与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相比,存在相当大的不足和距离。

(一)近几年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呈现不断上升态势,着力遏制犯罪的发生已刻不容缓。据有关数据统计,近几年来,随着惩治贪污腐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司法机关有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有相当多的各级领导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他们在司法执法活动中,不守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经受不住各种物质和利益的诱惑,滥用职权、执法犯法,问题性质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负面影响极其严重。因此,着力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严惩司法腐败,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发现挖掘案件线索能力有待提高,有些检察人员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往往机械地就案办案,在深层次方面挖掘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不足,对办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掌握较肤浅,加上司法工作人员与非法利益获得者关系紧密,同盟使得犯罪更加隐蔽,问题疑点难以被发现。

(三)设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方式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市级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时,仍然采用传统的侦查一体化办案模式。由于市级院办案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大都从基层检察院抽调业务骨干,甚至抽调基层院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侦查审讯工作。由于办案周期长,往往会严重影响基层院相关业务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专业化办案队伍,是确保办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和关键。

(四)与同级纪委监委协作配合机制不通畅。按照《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规定所列的犯罪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委员会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委员会沟通,认为由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依管辖的范围分别办理。调查(侦查)终结前,双方应加强协调。许多地方由于尚未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实践中,双方各办各的,办案互不沟通交流情况,往往会存在双方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定性及案件处理认同情况缺乏协商沟通,给检察机关最终对全案(两案合并处理)审查处理时带来一定的困惑和被动。

(五)宣传力度不够,线索来源渠道单一。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转隶到纪委监委后,社会群众只知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归监察委员会管辖。由于向社会宣传不够,绝大多数群众却不知道14种罪名的职务犯罪还归检察机关管辖。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查处时缺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导致线索来源渠道单一。

二、检察机关对相关职务犯罪的管辖范围

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诉讼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可以立案侦查,具体包括以下14种职务犯罪。1. 非法拘禁罪;2. 非法搜查罪;3. 刑讯逼供罪;4. 暴力取证罪;5. 虐待被监管人罪;6. 滥用职权罪;7. 玩忽职守罪;8. 徇私枉法罪;9.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 执行、裁定失职罪;11.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 私放在押人员罪;13.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三、谋划、找准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的方法和对策

做好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要求检察办案人员更新观念,改变以往过于简单的侦查模式,寻求更加科学有效的侦查方式方法。要善于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捕捉案件信息,在办案实践中不断总结提炼,形成具有创新性、进步性、引领性侦查策略和方法方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注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将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工作深入推进下去。

(一)进一步提高发现挖掘案件线索能力、全面排摸线索。在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中,主要对决定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提抗以及刑事、民事判决裁定从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适用等方面有无严重错误和不当作为突破口,通过深入审查分析和调查了解,挖掘案件中深藏的职务犯罪。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对不符合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却给予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任其为所欲为造成重大监管责任事故的,通过深入排查审查,从中挖掘案件线索。

(二)建立完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四大检察”业务协作。开展好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注重从案件线索的发现、流转、评估、办理等方面建立完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对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给刑执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对线索有无价值和可查性,要建立汇办评判机制。监督案件办理部门和人员要主动参与线索的评估分析工作,提出具有建设性的评估和侦查思路建议和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刑检部门要及时提前介入,共同商讨,集思广益,正确指导侦查取证工作,让侦查工作少走弯路。对发现的重大线索因失职不及时移交或隐瞒不报、贻误侦查工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培养专业的优秀侦查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尤其在当前信息化和智能化空前发展形势下,做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难度风险和阻力。这就亟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稳定的侦查队伍,办案人员在侦查工作中要不断完善自我,创新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各种侦查技巧,既能当好指挥员,又能做好战斗员。同时要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项专业业务培训和练兵活动,把业务培训知识学深学透,并能学以致用,从而把自己培养成专业性,能单打独斗的优秀人才。

(四)建立健全与同级纪检监察委员会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同级纪委监委沟通交流,建立健全长效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活动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委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主动与同级监委沟通交流,经沟通达成共识,认为全案该由监委查处的,应及时将案件和相关案件线索材料移送给监委,并做好相应协助配合工作,经协商,认为应该由各自单独查处的,在调查终结前,应当就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及案件处理意见主动向监委反馈交流达成共识,便于检察机关最终更顺畅,依法对全案审查处理。

(五)抓住疑点,强化调查核实和外围侦查机制,将办案工作重心前移,立案前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多渠道捕捉涉案信息,提前固定相关犯罪证据。通过外围调查核实最大化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以掌握的证据为基础和办案后盾,做好充分准备再接触犯罪嫌疑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中,要讲究讯问策略和技巧,选准突破口,灵活机动地运用现代化侦查手段和法律强制措施,一鼓作气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促使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认罪伏法。设区市级院应发挥关键性作用,对办案难度大、办案阻力多,市院应派员坐镇靠前指挥,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和研判、并制定好周密侦查方案,对于办案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专业问题等积极查阅资料,请外援协助,确保办案依法规范。对于外围证据的调查特别是讯问突破阶段,市院侦查人员应担任主角,减少基层院的阻力和干扰。

(六)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检察开放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宣传介绍自身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及取得的成效,获得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其在向检察机关申请刑事民事等监督中,自觉主动搜集司法人员在执法不公和严重失职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供,从而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

  编辑: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