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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来访须知
2017-09-21 16:21:00  来源:

 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访     

    

      根据《人民检察院来访工作规定》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特作如下告知: 

      第一条 本院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统一接待来访人员,接待来访人员应在本院控申接待场所进行。本院在控申接待工作中实行点名接访制度,来访人员可根据具体来访事项选择或预约本院检察官进行接待,本院检察长及其他院领导因参加检察长接待日、巡回接待等接待工作原则上不参加点名接访,点名接访检察官作为首问责任人,全程参与来访事项处理及答复来访人员工作。  

      第二条 来访人员提出来访事项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来访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单位、住址和来访事项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来访人员阅读无误后,由来访人员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来访人员提供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认为内容不清的,应当要求来访人员补充。  

    多人来访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员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  

    接受控告、举报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员须对其控告、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诽谤他人,以及诬告陷害、诽谤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控申接待人员应当告知来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反映诉求,做到依法有序。对于来访人员的下列行为,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人民检察院,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影响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检察人员,或者非法限制检察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控申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控申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控申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行为。 

  编辑:胡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