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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院会同律师对张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答复
2018-12-24 13:55:00  来源: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某不服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盱检刑一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8年11月1日向盱眙县院提出申诉,请求该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国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复查。

  该案承办人通过调阅原案全案卷宗材料、听取申诉人意见等程序对原案进行全案复查。通过复查认为,盱眙县检察院盱检刑一刑不诉(2018)1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决定维持该不起诉决定。考虑到申诉人可能对该处理结果不服,该院邀请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张云霞律师共同对申诉人进行公开答复。在答复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申诉人张某某宣读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并对张某某提出的疑问进行一一解答。在释法说理过程中,承办人和律师告知申诉人虽然对胡国良不起诉,但是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从而消除了申诉人心中的顾虑。

  通过案件承办人和律师的耐心解答,申诉人表示,虽然盱眙县院没有改变原决定,但是其愿意接受该处理结果,并为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参与共同答复的人性化办案行为称赞。

  编辑:胡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