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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冯某某强奸案
2018-12-24 09:31:00  来源: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8年6月6日凌晨,冯某某在明知其女朋友徐某某(盱眙县某中学初一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且自愿的情况下,在位于盱眙县盱城街道转盘巷顺意旅社328房间内,先后与后者发生两次性关系。事发前,冯某某与徐某某系他人介绍认识,且徐某某未告知法定代理人在某KTV务工。

  【处理结果】

  该案提请批准逮捕期间,盱眙县检察院鉴于案件发生在两个处对象的未成年人之间,在委托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被害人及双方法定代理人的意见,最终促成和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于8月1日依法对冯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训诫。另外,结合实际制定帮教方案,开展由法定代理人、关工委等参加的“1+2”结对帮教工作。针对办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多次进入某网吧上网,且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入住某旅馆,以及某KTV招收童工的问题,分别向县公安局、文广新局、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依法给予经营者相应的行政处罚,加大对类似行为的治理力度。

  【预防提示词】

  本案系未成年人之间初尝禁果而引发的案件,虽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但也说明了青春期加强引导和教育的重要性。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监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胡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