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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耿某某危险驾驶案
2018-12-24 09:32:00  来源: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17 年9 月9 日21 时许,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21 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后车辆行驶至盱眙县淮河大桥东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7mg/100ml。

  【处理结果】

  审查起诉期间,盱眙县检察院了解到耿某某酗酒严重,后通过联系医生诊断,核实其得了酗酒症,俗称“酒瘾”。在法定代理人的配合下,经过心理疏导,耿某某同意接受治疗。治疗期间,在县爱心公益协会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帮助下,耿某某在县经济开发区一家轴承公司找了一份工作。作为受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醉酒案件,检察机关举行了未成年人案件汇报会,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关工委代表、侦查机关代表以及耿某某监护人等参与,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后检察机关依法对耿某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个月。

  【预防提示词】

  酒能助兴,但酒同时也是祸之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大多是发生在饮酒之后,而且饮酒的低龄化,证明对未成年人禁酒任重道远。该案中,检察机关为了“小酒鬼”的未来,通过心理疏导、联系治疗、帮助就业等措施依法履职,效果明显。

  编辑:胡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