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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暗刷流量”案推进网络空间规则治理
2020-05-06 17:18:00  来源:清风苑

  文/张雯 颜君

  北京互联网法院

  2019年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暗刷流量”案当庭宣判。该案中,被告许某向原告常某某购买网络“暗刷流量”资源,以提高某游戏软件点击量,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被告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 743元,故被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收缴常某某、许某非法获利16 130元、30 743元的决定书。宣判后,原被告服判息诉,主动交纳了上述款项。

  此案是全国首例涉及通过“暗刷流量”交易虚增网站点击量的案件。此案揭开了“流量暗刷”的灰黑“产业链”,展现了互联网法院在网络乱象治理和规则树立方面的重要作用。

  裁判要旨

  通常“暗刷流量”有“JS暗刷”、雇佣点击和“机刷”等方式,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属于欺诈性点击。

  双方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合同无效的后果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合意行为获得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经过沟通,双方于2017年9月15日就“暗刷需求”达成一致:代码:http://mac.iguzi.cn/az_gz6.js;结算方式: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按被告指定的第三方后台CNZZ统计数据结算。根据被告指定的第三方CNZZ后台数据:10月9日至10月23日期间,流量投放统计为27 948 476UV,结算金额应为30 743元。原告催促被告结算付款,被告于10月23日微信回复称今天能结。11月3日,被告意图单方面变更双方商定的以“第三方后台CNZZ数据为结算依据”,而强行要求以其甲方提供的数据为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 293元。原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判令被告许某支付服务费30 743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案由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之间实质为居间服务关系,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原告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此类服务提供方无权要求支付对价,依托此类服务所成就的服务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许某曾提及需求来源于其朋友,但许某和常某某均认可许某并未将朋友明确身份等向常某某披露过,事实为,许某直接参与磋商,并以自己的名义和常某某缔结合同。

  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合意:“王鹏”为许某提供“暗刷流量资源”,要求是来源为IOS手机移动端的流量,结算方式为周结,单价0.9元/千次UV,履行时间为自2017年9月15日开始,3至4个月的合作周期。双方确认通过第三方统计平台CNZZ对“暗刷”的流量进行统计并区分媒体来源。

  双方订立的服务合同分为三个履行阶段,前两阶段的履行和给付都顺利完成,对第三阶段10月9日至23日的流量质量和投放统计标准产生争议。CNZZ后台统计数据显示“暗刷流量”为27 948 476UV,按单价1.1元/千次UV计算,总金额应为30 743元。“王鹏”坚持以CNZZ统计数据为结算标准,许某则主张对方提供的“暗刷流量”中大约有40%的数据掺假,应以其甲方确认的数据结算,仅同意支付经甲方认可的“真实流量”部分,对应价款为16 293元。

  裁判结果

  北京市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京0491民初2547号民事决定:一、收缴常某某非法获利16 130元;二、收缴许某非法获利30 743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暗刷流量”的磋商交易行为具有明显欺诈性质,牟取不当利益,置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和网络用户利益于不顾,触碰商业道德底线,违背公序良俗。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因此,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案件意义

  一、本案揭示了互联网经济下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

  法院通过对互联网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深度观察,对流量性质、本质属性和虚假流量的危害性进行了揭示:

  流量,是指网络用户基于对某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网络平台的使用需求或喜好,通过点击、链接、浏览等使用平台产品或平台服务的物理动作,经多次或多人积累叠加而形成的网络数据集合。

  对流量经济价值和财产属性进行了探究:流量往往附随着经济价值,甚至在一定层面上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财产,成为网络产品财产价值的重要数据依据。流量经济广泛存在于网站访问量、视频播放量、搜索引擎关键词排名、电商店铺人气和浏览量等应用场景中。

  同时,对“虚假流量”的危害进行了论述: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同时,法院通过大量走访调查,并引入技术调查官,最终让“暗刷流量”技术浮出水面:

  通常“暗刷流量”有“JS暗刷”、雇佣点击和“机刷”等方式,无论是通过“JS暗刷”实现点击或者进行雇佣点击、诱导点击,还是通过“机刷”模拟用户点击,均不属于真实的、基于用户对网络产品的喜好而自愿产生的点击行为,均属于欺诈性点击。

  二、本案揭开了暗藏在流量经济下的“暗刷流量”产业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某某陈述,关于“暗刷流量”过程,其只是渠道商,仅需将客户需求下发到下级代理商或实际操作者,再通过层层代理,最终实现多种方式和人员点击。本案涉及的点击量需由每天一百万左右的用户量来实现。

  关于点击方式,原告陈述,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不太知名的APP上,投放与“暗刷流量”需求产品无关的广告页,同时植入“暗刷流量”技术,用户一旦点击该广告页,该流量就同时流入到有“暗刷流量”需求的网络产品统计渠道内,用户在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就支持了另一个网络产品的流量;一种是代理商通过付费方式,购买用户重复点击的行为。现实中,已有专门从事重复点击而获取报酬的人群。

  随着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围绕流量经济也催生了黑灰产业链条等不法交易。经过此案的揭示,“暗刷流量”这一“神秘”的产业链浮出水面,曝光在公众视野中,将暗流涌动的行业“潜规则”纳入法律监管的视野。

  三、本案明确了法院对网络乱象治理坚决说“不”的司法态度

  法院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一方面使得同业竞争者的诚实劳动价值被减损,破坏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会欺骗、误导网络用户选择与其预期不相符的网络产品,长此以往,会造成网络市场“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最终减损广大网络用户的福祉,属于侵害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利益的行为。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原被告之间“暗刷流量”的交易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法院认为,如以互相返还的方式进行合同无效的处理,无异于纵容当事人通过非法行为获益,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故法院决定对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予以收缴。

  四、本案提出了通过“府院联动”共同推进网络治理现代化的司法建议

  为进一步净化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通过府院联动,共同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保护网络营商环境、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的现代化:

  第一,加大对欺诈性点击现象的跟踪研判。据了解,现国内无流量点击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行业质量控制标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禁止诱导点击、虚假点击,但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新的欺诈性点击方式还会发生演变。建议密切关注此类行为,通过对个案的研判,逐步厘清欺诈性点击的认定标准。

  第二,加大对“暗刷流量”不法行为的联合执法力度。从行业调研的情况发现,“暗刷流量”行为具有多发性和跨域性等特点,涉及到网站主体监管、网页内容信息监管、网络广告监管和电子商务交易监管等各个方面,涉及不同监督机构的执法容易造成对交叉领域的忽视。建议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防止交叉和边缘领域监管的灰色和真空地带。

  第三,进一步加强监管技术力量。从案件特征来看,虚假流量案件呈现技术复杂性、隐蔽性等特征,极难发现和取证,反向推断技术生成方式难度较大。因此,建议加大相关领域监管机构的技术力量,强化与有技术能力部门的联动,增强发现、取证和鉴定违法行为的技术能力。

  第四,加大对“暗刷流量”违法行为的执法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让公众知晓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让公众知晓合法利益和不法行为的边界,引导大家共同营造合法、有序、清朗的网络环境。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对产业动态、法律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准确把握,对“暗刷流量”交易行为进行了妥当的评价和制裁,通过个案处理表明了司法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态度,发挥了司法裁判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的功能。此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认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编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