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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县院提起公诉的特大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
2020-09-30 14:46:00  来源: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9月3日,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许某某、王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许某某平日以养殖龙虾谋生,经常到南京浦口的野塘里捕虾。在南京桥林捉龙虾的时候听当地村民讲老山林区里有前腿短后腿长的“大家伙”,便动了歪心思想搞两只回家尝尝鲜。随即许某某便采购电瓶、铁丝等作案工具与有捕猎经验的王某某搭伙共同捕猎。二人在2019年10 月至 12 月期间,先后多次驾驶车辆窜至南京市浦口区高旺街道、桥林街道,靠电瓶供电,采取架设电网的方式非法猎捕獐子23只、草兔子16只、狗獾子2只。后将猎捕到的獐子及兔子等野生动物存放于张某某冷库内,另将猎捕到的15只兔子、2只狗獾子出售给盱眙县天泉湖镇赵某云、赵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经营的土菜馆。

  检察机关专门邀请江苏环境科学院高级工程师杨国栋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王某某所猎捕的獐子学名“河麂”,属我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河麂4只即构成重大案件、8只即构成特别重大案件。“南京老山地区河麂种群不足百只,种群分布破碎化,目前已形成生殖孤岛。大规模捕杀23只对于该种群来说相当于灭种之灾。”江苏环境科学院高级工程师杨国栋介绍道。

  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34088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江苏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编辑:胡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