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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盱眙:三项措施推进异地人员羁押必要性案件办理
2017-11-20 17:28:00  来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检察机关履行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将其统一归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2017年以来,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办理异地人员羁押必要性案件7件7人,涉及安徽等地,至今未发生1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因后继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而发生刑诉法第79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事件。盱眙县院贯彻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的后继监管协作机制,特别是注重构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想违规、不敢违规的有效机制,确保取保候审的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的采纳率、确保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成效落到实处。

  一、落实前期措施,促使其遵守法律规定。

  执检部门在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后,首先驻所检察官与在押进行个别谈话,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教育,在阐明变更强制措施所体现的司法温情的同时,告知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其次执检部门与相关办案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由办案部门对在押人员再次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律政策教育,严肃告知其违反取保候审等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再次驻所检察官对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代理律师等人员谈话,了解其是否对检察机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态度,告知其法律政策。通过前期工作,打好“预防针”,促使其不想违规。

  二、落实变更强制措施后的监管,促使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执检部门定期电话联系或者直接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检察公安机关是否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等各项规定。在有条件的地方,联合当地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建议公安机关借助电子、科技、网络等手段,采取手机定位等措施,最大限度预防违规行为的发生。针对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无帮教条件的异地人员,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变更强制措施后,集中在县政府成立的“帮教基地”进行帮教。

  三、从严查处违规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

  盱眙县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后,一般与办案机关达成共识,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时采取财保方式,然后执检部门联合办案机关向其及其近亲属宣读法律规定,如其故意违反取保候审措施规定,妨碍诉讼进行或者发生其他社会社会危险性的,一经发现首先没收其保证金,其次采取一切措施,将其收监执行,并依法从重从快作出处理,形成震慑效应。

  编辑:胡煜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