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0日上午,盱眙县人民法院书面回复称:贵院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已经收悉,经过该院调查已经对苏州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约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二十万元的罚金案已经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根据高检院《关于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回头看”活动的通知》精神,盱眙县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对县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所有涉财产刑执行案件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检察,发现2017年6月28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以苏州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二十万元。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苏州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约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7年8月14日,盱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刑事裁判涉财部分移送立案庭,立案庭至今未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法院立案庭辩解已经接近年底,如果对涉财产刑案件大量立案会影响该院今年的结案率,所以根据领导要求对部分案件暂缓立案。
该院认为法院立案庭至今未审查立案的行为已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即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属于移送范围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为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特通知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