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半年,我们江苏省盱眙县检察院办理了盱眙县黄花塘镇农业技术服务站原站长徐大兵挪用公款案。他作为长期扎根基层,获得多项荣誉的一站之长,因子女结婚、父母生病等原因,两次铤而走险挪用公款,最终不仅丢了“饭碗”,还让家庭生活更加困难。
2017年11月至12月,盱眙县委巡察组对黄花塘镇党委进行巡察,徐大兵主动向相关领导汇报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随后,巡察组将徐大兵涉嫌挪用公款线索转交盱眙县纪委监委办理。纪委监委调查终结后,于2019年12月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位于革命老区的黄花塘镇农业技术服务站,虽说是当地镇政府的一个普通事业单位,但职能和“三农”紧密结合,直接面向农民,是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指导农民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业生产、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载体,在打好革命老区脱贫攻坚战中承担着重要责任。为此,农业技术服务站还成立了专业合作社。然而,正是该站下辖的两个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最终让徐大兵栽了跟头。
经查,徐大兵在担任黄花塘镇农业技术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5年4月先后两次从该站实际经营管理的专业合作社账上挪用公款11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在庭审中,徐大兵及其辩护人提出,专业合作社自成立至徐大兵挪用公款时,专业合作社账上陆续有资金进账,且资金来源既有专项资金,也有社员缴纳的统防统治资金,徐大兵挪用的款项性质存在混同,其中部分款项系社员缴纳的钱款,性质不应该认定为公款。针对上述辩护意见,我们当庭出示了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专业合作社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相关证据证明,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转中被当作农业技术服务站下属单位,专业合作社虽以农户名义注册成立,但由农业技术服务站实际控制,且农业技术服务站日常开支均从专业合作社支出,专业合作社账户中虽有社员缴纳的统防统治资金,但因已纳入农技站的控制管理之中,其性质仍应该是国有单位管理之下的财产,应以公款论。此外,我们还当庭出示了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予以证明专业合作社成立和运作其并不知情。检察机关的这些意见均得到了法院采纳。徐大兵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真心认罪悔罪。
鉴于徐大兵于案发前分两次将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案发后主动向该镇党委汇报挪用公款事实,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2019年12月5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大兵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此外,检察机关就该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乡镇农技站在专项资金管理、合作社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向黄花塘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黄花塘镇政府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进行了相应整改,落实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