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邵某某因做工程需要,于2004年4月5日租用刘传春卷扬机壹台,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给刘传春,欠条载明:欠条/欠到卷阳(扬)机壹台,租金每月贰佰陆拾元正,从肆月贰拾号起算。刘传春与其前妻张玉兰2006年6月6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没有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某与其前夫林瑞华2006年10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2008年6月16日,刘传春与王某某登记结婚。
2017年9月6日,王某某持此欠条起诉至盱眙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邵某某支付其卷扬机租金12480元。邵某某因在外打工等原因,没有出庭应诉。因王某某持有邵某某出具的欠条并陈述邵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归还了承租的卷扬机,邵某某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王某某的陈述予以确认。判决邵某某支付王某某租金12480元。
【监督意见】
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刘传春在2004年4月1日与邵某某签订租赁协议而对邵某某享有的债权应属于刘传春与其前妻张玉兰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在没有取得刘传春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拿欠条起诉邵某某,并在诉讼中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及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3月29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王某某滥用起诉权,虚假陈述,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盱眙县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
【监督意见采纳】
2018年6月28日,盱眙县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