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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诬告陷害案
2018-12-24 09:39:00  来源: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沈某某原系同居关系(未领结婚证)。2016年6月份,两人因矛盾要分手,徐某某经与其母亲杨正花(另案处理)商议并至盱眙建设银行以杨正花名义办理了银行储蓄卡,徐某某将其和沈某某共同所有的5万余元存入卡内,后该银行卡一直由徐某某保管使用。2016年6月7日,沈某某将该银行储蓄卡拿走并告知徐某某,后从中取走现金36000元。2016年6月8日,徐某某与其母亲杨正花到盱眙县公安局盱城派出所报案称该银行储蓄卡内的36000元现金被沈某某盗走,并谎称该银行卡内现金为杨正花个人所有。后盱眙县公安局对沈某某以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沈某某于2016年8月30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抓获并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处理结果】

  该案由盱眙县公安局审查起诉,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经过认真审查,发现该案的起因是由于家庭矛盾引起,后积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不起诉徐某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深深后悔,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对徐某某表示谅解。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本案的起因、情节等,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为了教育群众,预防犯罪,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所在的古桑社区进行了一次公开宣告,并结合该案向当地居民代表们进行释法说理,为开展法制宣传。

  【预防提示词】

  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犯罪案件,家本应该是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的温暖港湾,然而一个私心,一次控告,让被害人被网上追逃羁押,而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按照传统办理方式机械办案,将嫌疑人送到法院判决,并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以及下一代的成长,又会给双方埋下积怨,影响社会稳定。盱眙县检察院综合本案的情节、后果等,人性化执法,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进行公开宣告,不仅给被不起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记过,也通过法律宣传,教育当地群众,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胡煜知